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规定

编辑:实验实训中心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

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实验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师生健康,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实验室应配备储存废渣、废液的容器,实验所产生的废渣和废液应分类倒入指定容器储存,由实验技术人员定期处理、中和稀释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或掩埋。

二、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使用的废渣、废液和实验中产生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废渣、废液必须在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进行化学处理后方能倒入指定的容器内。

三、有机溶剂应尽量回收处理再次利用,不能回收的要收集贮存,定期交三废管理人员处理。

四、含放射性废液(物)必须贮存在规定容器内保存到10个半衰期后再排除或掩埋。

五、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操作,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

六、严格要求学生按教材或指导书所规定的正确方法进行实验。掌握正确处理 “三废”的方法,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七、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定期对废渣、废液容器和通风、排气等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和清理,以保证“三废”处理设施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八、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在保证学生实验能力培养的基础上,改革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尽可能地减少“三废”的排放。

 

表一  工业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序号

有害物名称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5(按Hg计)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按Cd计)

3

六价铬化合物

0.5(按Cr6+计)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5(按As计)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0(按Pb计)

 

 

表二  工业废水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序号

有害物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PH

6――9

2

悬浮物(水力排放、洗煤水、尾矿水等)

500毫克/

3

生化需氧量

60毫克/

4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100毫克/

5

硫化物

1毫克/

6

挥发性酚

0.5毫克/

7

氰化物(以游离氰根计)

0.5毫克/

8

有机磷

0.5毫克/

9

石油类

10毫克/

10

铜及其化合物

1毫克/

11

锌及其化合物

5毫克/

12

氟的无机化合物

10毫克/

13

硝基苯类

5毫克/

14

苯胺类

3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