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实验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师生健康,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实验室应配备储存废渣、废液的容器,实验所产生的废渣和废液应分类倒入指定容器储存,由实验技术人员定期处理、中和稀释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或掩埋。
二、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使用的废渣、废液和实验中产生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废渣、废液必须在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进行化学处理后方能倒入指定的容器内。
三、有机溶剂应尽量回收处理再次利用,不能回收的要收集贮存,定期交三废管理人员处理。
四、含放射性废液(物)必须贮存在规定容器内保存到10个半衰期后再排除或掩埋。
五、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操作,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
六、严格要求学生按教材或指导书所规定的正确方法进行实验。掌握正确处理 “三废”的方法,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七、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定期对废渣、废液容器和通风、排气等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和清理,以保证“三废”处理设施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八、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在保证学生实验能力培养的基础上,改革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尽可能地减少“三废”的排放。
表一 工业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序号 | 有害物名称 |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
1 |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0.05(按Hg计) |
2 |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 0.1(按Cd计) |
3 | 六价铬化合物 | 0.5(按Cr6+计) |
4 |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 0.5(按As计) |
5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1.0(按Pb计) |
表二 工业废水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序号 | 有害物或项目名称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1 | PH值 | 6――9 |
2 | 悬浮物(水力排放、洗煤水、尾矿水等) | 500毫克/升 |
3 | 生化需氧量 | 60毫克/升 |
4 |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 100毫克/升 |
5 | 硫化物 | 1毫克/升 |
6 | 挥发性酚 | 0.5毫克/升 |
7 | 氰化物(以游离氰根计) | 0.5毫克/升 |
8 | 有机磷 | 0.5毫克/升 |
9 | 石油类 | 10毫克/升 |
10 | 铜及其化合物 | 1毫克/升 |
11 | 锌及其化合物 | 5毫克/升 |
12 | 氟的无机化合物 | 10毫克/升 |
13 | 硝基苯类 | 5毫克/升 |
14 | 苯胺类 | 3毫克/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