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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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效益,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与科研的重要场所,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保证,是学校办学质量与水平上档次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工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作为工作重点,勇于改革,不断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须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确定实验室的布局、规模和装备。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逐步提高装备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六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技术保障。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八条 实验教学是实验室最基本的任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项实验。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努力增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是搞好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每个教学单位必须认真制定年度每学期的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材料的购置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管理状况,保证物、账、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保养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保持较高的完好率,以保障实验教学正常开展。

第十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服务和咨询等业务。

第十二条 严格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把实验室建设成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遵循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专业教学、科研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改造、合并、撤消等事宜,均由有关二级学院提出初步方案,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定,经学校有关专家论证,并正式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和明确的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有明确的管理体制和负责人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整体规划。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添置、运行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置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运行和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的办法。除国家和省每年所拨仪器设备专项经费不能挪作他用外,学校所拨仪器设备经费也必须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凡学校用科研经费所购仪器设备,各单位所接受属于单位所有的馈赠、奖励等不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必须进入学校账户。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出现仪器设备的积压、公散、重购、重配等现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配置,应当贯彻学校一盘棋的精神,要尽可能地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面向学科或多学科。有条件的实验室,争取面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避免搞小而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申请筹建开放性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学校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系(部、中心)三级管理,以学院(部、中心)为主体。各二级学院指派一名行政领导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管校长做好全校实验室的发展、建设规划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负责实验室的建设规划、设备配备工作。

(四)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督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审批、备案及废弃物处置工作。

(五)负责学校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开放共享和效益考核等

(六)负责实验室工作的总结、评比和经验交流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员,校级实验室安全员由学校聘任,院级安全员由教学院聘任,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要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清点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按《衡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与《衡阳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对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的统一管理。各类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均应设立明细账目,健全领用登记手续。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和贵重、稀缺等物品,均由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各类材料及低值耐用品的领用、消耗均应准确计量、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利用学校仪器设备进行创收或有偿服务的必须经学校同意并向学校报告明细账目,所得收入由学校统一使用。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各教学单位也应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成立评估小组,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和自评。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它有害物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保护措施。要关心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不同级的保健待遇。

第七章 实验人员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员和工人。实验队伍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必须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专职实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实验人员)定编按学校颁布的办法执行,其调动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制订本室的《实验人员分工细则》并予以落实,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专职人员以及享受岗位津贴的人员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进修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 实验人员的职称评定,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不定期开展评优活动,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的损失,取消该实验室当年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如属责任事故,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保管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赔偿。对室内脏乱不堪,账、物、卡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较差,经检查仪器设备不合格的实验室,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中心、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制订各项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