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颁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技术,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技标准规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实验工作同时,纳入安全技术与劳动保护工作,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实验室安技工作方针是: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技术检查与整改活动,以及安全、文明实验室竞赛活动;把各类事故消灭于隐患状态。不断提高实验室安全技术水平。
第四条 每个实验室都有一名成员负责安全工作,并指定一名兼职安技员。兼职安技员在实验室负责人领导下和保卫处的指导下,履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与指导职责,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对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如实地记录在《安全日志》上。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兼职安技员的工作。
第五条 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新到实验室工作的教职员工和首次到实验室的学生与实验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在掌握防护用品、安全技术及设备设施使用方法,并熟悉操作规程之后,方可进岗操作。
第六条 实验室在采用新技术装备或新的操作方法时,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设施。
第八条 实验室内各种设备、作业岗位及实验间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重点部位还应建立必要的部位安全规章。
第九条 每学期开始和节假日放假前,实验室要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和整改活动。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隐患问题要及时统计逐级上报。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整改指令书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完成。
第十条 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和消除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上述工程必须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与验收。否则,一律不准开工和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筑维修,设备安装以及管道地沟等施工现场,均应有专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必要时应划出禁区或设立警告标志、信号,禁止无关人员通行。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的安全标志牌、警告牌以及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设施,所在实验室应负责维护,不准损坏或擅自拆迁。
第十三条 如果发生伤亡、设备火灾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实验室的各级领导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事故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备有针对性适用的灭火器材、应存放于明显而易取之处。并有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检查、更换。消防工具不准挪用。
第二章 实验室内环境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应保持设备、器材整齐、清洁、安全、并保留宽度不小于一米的通道。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地面应平整无油污及易燃物。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地面、墙壁和天棚均应保持安全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沟、井、坑、池口等处均应设置盖板或不低于一米的围栏。
第十八条 各种仪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与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须便于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
第十九条 设备的操作位置及潮湿工作场所,均须设置规格适宜绝缘、隔潮、防滑的脚踏板。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采光与照明应满足操作人员安全操作的要求,并符合有关设计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以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达到操作人员的安全卫生要求及仪器设备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产生噪音、震动、高强磁场以及放射线的设备应有消除这些有害因素的设施,并应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配电间、充电间、危险品库,压力容器间等安全重点部位及特殊危险区域,均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及信号标志。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三章 电气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 非电工人员不准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严防潮湿及受热。裸露的带电导体或高压电器设备必须有防止人体接触的遮检、屏壁等设施和必要的警告标志或信号装置。
第二十六条 不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拆除或彻底处理妥善。不能留有后患。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应保持齐全完好状态、保护性接地或接零装置应符合规定要求,并确保可靠状态。三相移动电器应采用四芯(孔)插销(座)。单相移动电器应采用三芯(孔)插销(座)。
第二十八条 使用非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须戴绝缘手套。
第二十九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采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采取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 电闸箱、配电盘(柜)应保持元件及箱体齐全完好,安装牢固,并指定专人管理。箱内、箱上不应存放任何物品,箱前及左右一米内不应放置任何物品,并保持通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 动力变压器等高压电器设备必须有围栏、护网或屏壁以及必要的联锁开关,以防触电事故。
第三十二条 变(配)电间不准兼作仓库。照明合理。绝缘安全用具必须保持齐全完好状态,并定期检验。要有专人负责值班维护,并有记录。室内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并贯彻实施。
第三十三条 幻灯及设备附属照明电压不准超过36伏,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所用之照明电压不准超过12伏。
第三十四条 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应停电检修并应挂停电警示牌,必要时应设入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摘。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必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第四章 容器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种贮气罐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并定期检验与检修试验。
第三十六条 各种气瓶应具有防震圈、安全帽和安全阀,严防沾有油脂或曝晒。氧气瓶严禁与可燃气瓶(如氢)接触或同车运输,或存放一起。搬运时,应先装上安全帽,不可使气流受到震动和撞击,以防爆炸。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三十七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得与电线接触,必须距离明火或赤热金属十米以远,离开取暧设备须一米以远,也不得放置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以防气体受热膨胀后引起爆炸。
第三十八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具备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和防爆泄压装置。投入的电石颗粒不可太小,乙炔发生器在工作中距离明火须十米以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及上级有关规定发给个人的安全防护用品,是一项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必须正确使用。且不准转给他人使用、或出卖、易物。
第四十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规程不符,以国家规程为准。